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该公司2018年度发生如下业务:(1)3月16日,甲公司用一批自产产品同W公司持有Y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进行交换,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甲公司另向W公司收取银行存款182万元(其中补价80万元,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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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进行股权投资的有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40万元作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的股权,另支付交易费用2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项股权投资后准备长期持有,但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对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 资料二:2016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15年现金股利200万元。资料三:2016年5月1
甲公司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在2018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7.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产生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产生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固定资产所产生)。甲公司在2018年度共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甲公司2018年与所得税有关的资料如下:(1)2018年末,甲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甲公司对应收账款共计提了500万元坏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有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18年5月31日完成,财务报告经批准于2×18年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7年10月,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其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一批库存原材料换入乙公司一栋在建写字楼和一项股权投资。 资料一:2×17年10月31日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 ①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360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于2×14年11月取得,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