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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1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017年2月,有限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 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2017年3月,甲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国有独资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以投资管理服务折价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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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设备钢架吊装和工艺设备吊装两项工作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按该进度计划进场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图纸,致使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塔机按原计划进场,调整进度计划,保证该项目按原计划工期完工。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将工艺设备调整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3天,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如下,但建设单位没有全部认可。 (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 (2)塔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 (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 设备、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有何要求?

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税率17%,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经过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1.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11.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2.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价值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3.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是35万元。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350000 贷:预计负债350000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做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北京爱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份购进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停车场和精装修写字楼,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住宅楼的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精装修写字楼开发成本3400万元(未包括装修成本600万元)。分摊到写字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包括加罚利息4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5)与住宅楼配套的停车场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售房时和业主约定,停车场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停车场车位全部用于出租; (6)12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2000万元;将精装修写字楼作价15990万元(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分红25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精装修写字楼用于联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合计()万元。

A. 7582
B. 7614
C. 7860
D. 7810

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2层,地上10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2013年11月12日施工至地上二层结构时,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单位钢筋加工棚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二: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三:截至2014年1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共计50万元。 事件四: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事件四中,施工单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获得多少工程款?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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