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完成了小说,由李某修改第二稿,两人约定共同署名,2007廿月出版。王某2006年4月没有征得李某同意,将共同署名的一稿部分,交某电视剧制作中心修改为电视剧本。李某提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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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王云阶作词、王云阶作曲的《小燕子》儿歌在我国广为传唱。某食品饮料集团公司(下简饮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制作了30秒和15秒“AD钙奶健康快车”广告片时,保留了该歌曲的旋律,对歌词做了大幅度改动。王云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会员。在该广告片制作前,饮料公司向“音著协”提出使用申请。“音著协”依据王云阶的授权,向饮料公司颁发了著作权使用许可证,许可制作广告片在电视台播放。饮料公司向“音著协”支付了6万元费用,并致函“音著协”询问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2006年7月2日某化学工业公司的资料员刘某按单位的要求,检索完成了国外化工厂家名录,作为图书资料。9月某出版社联系刘某出版该图书。刘某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一个人名义订立了出版合同,取得全部稿酬。公司提出出版合同无效的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至1983年,原告袁正科担任沅江县(现为沅江市)林业局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期间,在湖南省林业厅的指导下,与沅江县林业局彭光裕、汤传夫、廖起风等人组成课题组,对洞庭湖区的植物群落进行了调查研究。之后,原告袁正科执笔创作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一书。1998年9月,湖南省林学会翻印了该书。1993年2月,被告徐孟奇作为《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一书(该书未公开发行,属单位内部资料)的供稿人之一,执笔写作了该书第四部分“植被资源”一章,其内容与原告袁正科所书《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有多处雷同。
1995年底,桂林市旅游局为重点宣传桂林旅游资源,特委托某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创作设计“96中国香港旅游招商会”桂林馆27平方米的的展馆展台图纸和《桂林旅游指南》一书。该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后,即主持召开研讨会议,组织设计人员研究设计方案,并指定该公司职员郦某等人具体负责创作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广告公司为此购置了10万元的电脑设备,并邀请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中山大学等一大批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至作品完成为止,该公司共为设计创作人员提供资金66500元。后因产生版权纠纷起诉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象山区人民法院向版权局出具委托鉴定书,要求就作品的性质及版权归属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