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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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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判断: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涉外经济合同争议。

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一艘甲国船舶与一艘乙国船舶在乙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相撞,造成乙国船舶沉没。落水船员被甲国救起。被救船员胁迫甲国船舶驶入乙国港口,并在该港口法院对甲国船舶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诉讼。
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阐述该案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及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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