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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适用于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依据。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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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信息包括()、投料、()、油脂精炼、包装、物料平衡等信息。分装企业不需要记录油脂提取、油脂精炼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重罪十条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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