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海南有名的导游员,不但人长得漂亮,而且能言善语,尤其令众姐妹羡慕的是,同样带团做导游,每次他得的小费最多,每当有人问其带团技巧时,她总是笑而不答。导游小王为了向她学习,不惜自费参加了刘某的旅游团队,搞清了刘某的赚钱之道。她向小王介绍说:当导游要多拿小费,就要大加赞赏客人有品味、素质高,人人都是老板或未来的老板,满足客人的虚荣心,使旅游团队中出手大方的游客赠物品或给小费,然后当着游客的面对其加以感谢,意图在于是其他游客效仿,对始终无动于衷的游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列举外国游客给小费的习惯,从而使游客迫于情面 拿出小费。关于导游收小费的问题,旅游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例中,导游刘某应该受到何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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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某单位组织员工到云南旅游,翟某是导游员,正当游客对美丽的风景赞不绝口时,翟某却神秘的告诉游客,昆明还有更独特的景致,看到自己的介绍已经引起了极大的兴趣,翟某更是卖起了关子,先给讲了段故事,听完后,大家才知道“独特的景致”指的是“红灯区”。翟某建议大家可以去领略一番,在场的女游客感觉很不自在。翟某还以挑逗性语言调侃随团的年仅15岁的少年,这时一名年长的游客对翟某提出委婉批评,希望他能尊重游客,也尊重自己。谁知翟某不但没有虚心仅售游客的意见,反而恼羞成怒,辩解说他是介绍民族风情,倒是游客对他不尊重,于是扔掉话筒弃团而去,中止了导游,请问在本次案例中,导游翟某有那些不对之处?
2005年3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成都的一个旅游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3月12日安排游览长城,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担任该团陪同。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也为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 擅自对游览日程做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为3月14日,即该团离京的前一天,而将3月12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人员对此变更表示反对,但李某却称这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3月13日突降大雪,第二天旅游团赴长城行至八达岭长城脚下时,由于积雪封路,不得前行,只好返回。该团离京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游客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 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辩称,变更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得知后辩称,游客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天降大学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导游员李某的行为有何不妥?游客未能游览长城,是否因为不可抗力所致?旅行社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2004年4月,张某带领一个赴长白山的旅游团,在旅游团攀岩天池的前一天,该团游客问导游攀岩天池是否要多添加衣服,张某根据经验说不用添加衣服,但是第二天登上天池时,突然下起了鹅毛大雪,气温骤然下降,由于团里有些客人听信导游的话,没有带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6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张某,要求张某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张某所在旅行社接到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完全由于张某的工作失误所致,应由其个人负责,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章某则认为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自己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导游张某对冻伤事故是否有责任?游客冻伤事故是导游张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2003年8月,韩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共计4750元,须先交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的之处,旅游费余款取机票时一次付清,合同订立后,韩某交付了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同年9月8日,韩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因此不可能再按原计划参团出游,于是韩某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预付款3800元。而旅行社称其所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韩某表示如果旅行社确实已花去部分费用,则同意从预付款中合理扣除该费用,但旅行社应提供相关凭证并退还余款,旅行社认为,韩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按照《合同法》地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定,韩某的要求是不合法的。请问旅行社对韩某这笔钱款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