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韩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共计4750元,须先交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的之处,旅游费余款取机票时一次付清,合同订立后,韩某交付了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同年9月8日,韩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因此不可能再按原计划参团出游,于是韩某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预付款3800元。而旅行社称其所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韩某表示如果旅行社确实已花去部分费用,则同意从预付款中合理扣除该费用,但旅行社应提供相关凭证并退还余款,旅行社认为,韩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按照《合同法》地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定,韩某的要求是不合法的。请问旅行社对韩某这笔钱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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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决定组织职工乘坐本单位的的车去外地旅游。该单位准备聘请在某旅行社工作的崔某担任导游。某单位领导认为崔某有正式导游证,且是熟人介绍,比较可靠,于是同意让崔某作导游员,并经协商确定了服务报酬。在旅游活动中,崔某服务尽心尽力,该单位职工非常满意,旅游结束后,该单位向导游员崔某如数支付了400元报酬,并赠送了一份纪念品。旅游部门知道此事后,对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依照《旅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崔某违反了哪条规定?
日语专业毕业生刘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旅游人员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想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导游工作,于是与某国际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予其带团导游的机会。2001年7月,时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便聘请刘某充任导游人员。刘某在带团导游过程中,凭借自己流利的日语口语水平及丰富的旅游知识,赢得了客人们的尊重。但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刘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受某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的。于是,刘某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旅行社能否聘用刘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2002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外地旅游。进入景区,导游员边讲解道:“某国家领导人曾来到这里,说这里风景不错,还特意题写了一副对联。”经查,根本没有这回事。在参观某革命遗址的过程中,导游给旅客们讲了一个故事:说某某塑像在运输过程中,汽车无缘无故的坏了,怎么修也修不好,司机对这个塑像三鞠躬之后,汽车奇迹般的修好了。塑像搬运到景区后,出现了“日月同辉”的奇观。在旅途中,导游为了“活跃”气氛,竟然讲了一些掺杂着庸俗下流和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笑话”,在游客中造成恶劣影响。旅游团客人对此非常反感,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员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警告。为了吸引游客,导游的讲解内容能否不讲文明,随意编造?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罚?
北京的一位地陪导游送一个旅游团去西安,他的行程表上明明写着飞机17点起飞,又和全程的行程表进行了对照,也是写着飞机17点起飞,于是他们提前3个小时赶往飞机场。客人准备登机时却被告知误机了,一看机票,原来机票是15点起飞。怎么回事?事后旅行社计调告诉他,那个航班临时更改了起飞时间,社里来不及通知他们。15点,那时候他们应经带着客人来到了机场,为什么没有一个人看一看手里的飞机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