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南钱塘江边的六和塔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保护建筑,塔上专门设有标语牌“请勿在塔上刻画”以告示游人。2001年10月6日,上海市工人钱某来杭州旅游,竟无视警示,用小刀在塔柱上刻了“钱XX到此一游”等字样,污损了国家保护的估计。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制止时,钱某不但不予理睬,反而冷语嘲笑工作人员。对钱某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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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旅行社在旅游黄金周期间,为了扩大业务,把营业执照借给了张某,准许以其旅行社名义经营业务,并由张某付给旅行社一定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问题损失由张某自己承担。游客李某在参加张某以其旅行社名义组织的一次旅游中严重摔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张某见势不妙就解散了办公机构不知去向。事后,李某找到了其旅行社要求赔偿,但是旅行社以自己和张某签订的合同书为凭据拒绝承担责任。本案例中,其旅行社与张某签有合同是否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2007年4月,张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先生一家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本案例中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秦皇岛某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来秦皇岛旅游的一行50人的团队,委派李某为该团的导游员。李某在导游过程中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人同意并向每位客人收取100元的基础上,李某增加了2个计划外景点。由于天气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所以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参观得时间太少、太仓促,由此对李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不满。他们认为导游员李某的行为纯系误导。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导游员李某进行处罚。经查,李某在团队旅游期间,还向客人兜售了8套“纪念邮票册”。请依据有关法规分析:导游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004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提审,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2006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