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任何条款都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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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规定支付条款为D/P见票后45天付款,代收行于4月25日向进口商作汇票提示,进口商于同日见票并承兑,按惯例,进口商应于6月8日付款。()
A. 对
B. 错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作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请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点箱,价格为2 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请问:①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②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开证行时,开证行以开证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付。请问:①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②我方的失误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