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将一处自有房产租赁给某非关联公司使用,租期为2年,按月收取租金。对上述房产,甲公司于2014年末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了房产税。(2)2014年10月,甲公司转让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共取得收入30000万元。甲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已知甲公司为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000万元;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2000万元(含加罚利息100万元),该部分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该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万元。甲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印花税税率为0.0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甲公司在确认房产税时,做出以下处理:①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5000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均全额扣除。②由于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因此扣除的开发费用为600万元[(5000+7000)×5%]。要求: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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