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福建某旅行社与某交通局18名女工签订了“新马泰港澳游”合同,收取团款6.3万元,原定于4月9号出团,但因旅行社未办妥签证而无法出团。游客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以“非典”影响是不可抗拒为由,拖延退款。游客遂想当地旅游质监所进行投诉,要求全额返还所交团款。旅行社以受到“非典”影响而未能出团的辩解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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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等21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5日游”活动,当行至滦平县时,汽车发生了故障,旅游团不能按照原计划赶到承德。按照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第三天应该去围场坝上草原游览,但由于时间被修车耽误,只能顺延至第四天。谁知第四天旅游团出发去围场草原时,在半路上又出现了交通堵塞,原因时前方发生了道路塌方,该旅游团不得不放弃游览围场坝上草原的行程。严某等游客怀着十分遗憾的心情离开了承德。回到北京后,严某等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则以车辆出现故障,旅游景点道路塌方均为不可抗力为由而拒绝赔偿。旅行社是否违约?如果违约,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郑某等20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3日游”,由于恰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游客郑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可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这是违反自己本意的。因此旅行社应归还他一部分费用,旅行社予以拒绝,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检部门投诉。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
游客张某得到某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称其于5天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3日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委派的导游不尽导游义务,该讲解的景点不讲解而让游客自己看,但却积极地带领游客逛商店,并且鼓动大家购物。在游览承德某寺庙时,该导游还妄加评论,说这里的喇嘛是花和尚,不是正宗的等等。游客都非常反感。旅游结束后,张某到该旅行社进行交涉,该社经理称“这是我社承包出去的一个门市部经办的,你们去找他们解决吧。”当张某找到该门市部时,发现早已是人去楼空。经查:本次带团的导游李某是没有导游资格的无证人员。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有哪些违法经营的行为?
某学校34位教师利用假期参加旅游活动,某旅行社安排该教师旅游团入住甲宾馆。第三天,有一位游客在晚餐后呕吐并伴有腹泻,腹部疼痛难忍,导游员及时将其送到医院。随后,除两名游客因在外独自用餐无恙外,另外31名游客均有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现象,经医院确证为食物中毒。旅游团投诉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经过检验认定引起游客患病的根源为餐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行程被迫推迟。事后,甲宾馆一直未兑现赔偿承诺。游客遂向旅行社所在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游客的损失。旅行社则辩称,造成游客集体食物中毒的原因是由于甲宾馆工作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也是受害者,不应对游客进行赔偿。本案例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先行赔偿,可否向甲宾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