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男性,57岁。因昏迷2小时入院。慢性肾小球肾炎病史16年,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肾性高血压半年余,糖尿病(2型)3年。院外口服卡托普利(12.5mg,3次/日)降压,二甲双胍(1.0g,3次/日)降糖。查体:T36.3℃,P114次/分,R23次/分,BP82/56mmHg。深昏迷状态,睑结膜无苍白,肺部无阳性体征,心界向左下扩大,心率107次/分、律不齐、心尖部可闻及Ⅱ级收缩期吹风样杂音,腹部及神经系统无阳性或定位体征发现。提示:尿常规:Pro(++)、酮体(-),生化和。肾功:K+8.20mmol/L、Na+132.0mmol/L、Cl-86.0mmol/L、Ca2+2.27mmol/L、CO2CP3.9mmol/L,BUN21.7mmol/L、Scr401.0μmol/L,Glu2.0mmol/L,渗透压287.7mosm/kH2O,阴子间隙42.1mmol/L,动脉血气分析:pH6.970、SB6.9mEq/L、AG40mEq/L、Pco21.5kPa、BE-29.3mEq/L、PO17.1kPa、AB2.7mEq/L、BB26.7mEq/L、SaO296.4%、HCO-32.7mmol/L、Tco23.0mmol/L,血乳酸32.71mmol/L,心肌损伤标志物:TNTO.084ng/ml、CK-Mb-mass4.7.5ng/ml、MYO69.7ng/ml,ECG:窦性心律、心率儿3次/分、频发房早、Ⅰ度房室传导阻滞、室内传导阻滞、高钾血症。判断患者目前存在异常病理生理状况有()
A. 尿毒症脑病
B. 高钾血症
C. 低血糖
D.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E. 低血容量性休克
F. 糖尿病高渗性昏迷
G. 尿毒症代谢性酸中毒
H. 糖尿病乳酸酸中毒
I. 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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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为一多层住宅楼工程,开工日期为2005年4月2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此前已获工程师批准。工地租赁使用一台50米臂塔吊进行起重作业,租赁费800元/天。至2005年5月18日,工程进行至3层主体施工,工地租赁使用一台某型号地泵进行泵送混凝土作业,租赁费为320元/天。现场用工:钢筋工30人,木工35人,混凝土工30人,其他工种25人。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l:2005年5月3日10:O0至13:00、5月22日6:00至次日3:00,由于业主供电线路故障,造成施工现场停电。事件2:2005年5月6日至2005年5月7日,塔吊故障修理2天。事件3:2005年6月11日至6月14日,连续4天7级大风。事件4:2005年6月20日,全市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环保联合大检查,工地为迎接检查,6月18日至6月19日停止正常施工,整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文明、环保问题,并发生计划外支出7000元。事件5:2005年7月1日晚上,建设单位项目主要工作人员邀全体监理人员出外“吃个便饭”,却集体食物中毒住院。直至7月4日早上,建设、监理单位派遣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临时替班。此间,在施工各段的钢筋隐检无法完成。事件6:2005年7月29日,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突击抽查,就工地存在的问题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问题1.上述哪些事件施工方可以向建设方要求索赔?为什么?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多少天?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30元/工日,则费用索赔为多少?
某市政府酒店于1998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占地面积为4865m2,建筑面积为9539m2,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五层,一层为办公室,二至五层为客房、餐厅、包厢、厨房等。为能符合法律、设计、规范的要求,该酒店组织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消防安全管理环节设置了相应的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梁某某;消防安全管理人宋某某;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宋某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电工、值班保安和其他一线在岗工作人员。 其次,针对本项目设置了安全重点单位包括:餐饮部厨房;餐饮部二楼、三楼餐厅;客房部主楼、副楼。并针对酒店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水泵接合器5个;室内消火栓9个;安全疏散指示标志15个;干粉灭火器47具;应急灯21个;安全出口18个。 在制订和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的过程中,消防安全助理持续对资料进行细致整理,从酒店保卫科、消防控制室、办公室搜集到如下档案:酒店基本概况情况;酒店关于成立消防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和文件;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酒店消防验收的文件和资料;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上年度消防培训记录和消防演练计划;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针对本项目中设置的安全重点部位,应如何符合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某机动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小汽车制造业务,生产并销售自产多种汽车用蓄电池。2016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全部移送用于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小汽车蓄电池1000个,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2万元;本月中旬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企业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企业当时没有同类成品市场售价)。 (2)本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以市场均价销售A型小汽车500辆,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分三期收款,本月收取全部货款的40%;采取预收款方式以市场均价销售200辆A型小汽车,约定11月25日向购货方发出A型小汽车150辆;另外将4辆A型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3辆A型小汽车用于奖励企业内部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 (3)向某汽车蓄电池专卖店销售委托加工收回来的小汽车蓄电池200个,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163.8万元,另外收取品牌使用费5.85万元、包装物租金2.34万元。 (4)本月将2辆研发的新型B型小汽车用于广告样品,B型小汽车无同类产品售价,生产B型小汽车成本为16万元/辆。 (说明:A型小汽车市场不含税均价为20万元/辆,不含税最高销售价为23万元/辆。电池消费税税率为4%,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B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为8%。)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本月A型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A. 157.6
B. 207.6
C. 425.13
D. 328.12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提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隐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00元。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