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A公司)的人事主管,入职不到半年,A公司新换了一位刘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在逐步认识到实行规范化、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后,在刘副总上任伊始,A公司就决定将原行政人事部中的人事管理职能独立改建为人力资源部。刘副总要求小吴提出工作设想,并称:如果能提出合理有效的初步方案,将提升他为人力资源部经理。 未来的吴经理深思熟虑后,决定在公司内开展岗位规范工作,打算先进行工作岗位分析,编订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说明书,以求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环节打下一个良好基础。具体怎么做更好呢?急需跟领导沟通方案设想的小吴找到了刘副总。在小吴大体说了自己的想法后,刘副总问了三个问题: 请结合A公司的实际情况,帮助人事主管小吴回答这三个问题。 1)什么是工作岗位分析? 2)工作岗位分析具体有什么作用? 3)具体打算如何在A公司开展工作岗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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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2013年有关资料如下:(1)本年销售商品本年收到现金1000万元,以前年度销售商品本年收到现金200万元,本年预收款项100万元,本年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现金80万元,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现金60万元。(2)本年购买商品支付现金700万元,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购买商品的未付款项80万元,本年预付款项70万元,本年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现金40万元。(3)本年支付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薪酬为2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假定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减少数均为本年支付的现金。(4)本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为50万元(均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年初数为4万元,年末数为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2)小题。(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关于现金流量表,下列项目中,金额正确的是()。
A.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为1160万元
B. 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为810万元
C.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10万元
D. 支付的各项税费为52万元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在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 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 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患者,女,40岁,2012年3月就诊。因经行腹痛3年入院。既往月经尚规则,7/23~28天,量中,痛经(-)。5年前患者因足月臀位于当地医院行剖宫产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好。3年前开始出现腹壁伤口处周期性疼痛,于经期出现,经后缓解。自扪及切口处包块直径约2cm,近3年包块逐渐增大至3cm。肌肤少泽,口干不欲饮,月经延后或淋漓不断,经期腹痛剧烈难忍,拒按,血块多,两胁胀满,面色晦暗。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心肺听诊无异常。耻骨联合上2横指可见横切口长约13cm,愈合好,切口左侧瘢痕皮下可及直径3cm质硬结节,边界不规则,轻压痛。妇科检查:外阴阴道无异常,宫颈光滑,子宫前位,常大,质中,无压痛,双附件区未触及异常。舌紫暗,有瘀斑,舌底脉络迂曲怒张,脉弦。辅助检查:腹部超声:子宫5.0cm×4.2cm×4.Ocm,肌层回声均匀,内膜光滑,居中,厚0.6cm,回声均匀,左卵巢2.6cm×2.0cm,大小形态正常,内部结构清楚,右卵巢3.4cm×1.8cm,大小形态正常,内部结构清楚。盆腔未见游离液性暗区,于左侧下腹部皮下组织可见3.2cm×3.1cm×1.1cm低回声块影,边界欠清,内部回声欠均匀。作出中医病证诊断及西医疾病诊断。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