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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甲能否以B公司已破产而拒付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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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法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4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计算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1999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9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4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赛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9年12月20日卖方将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了要求的有关单据后,即到法国议付行议付此信用证,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40万美元支付给了卖方。但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遇上特大暴雨,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问: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给买方?

假设王在1999年4月5日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什么时间?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1998年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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