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加坡旅游团从广州入境。一到广州,一老年华人对全陪说:“我有一个妹妹在北京,已失散30多年,请你帮助找找。”全陪马上将此要求转告北京地接旅行社。 当旅游团抵达北京时,地接旅行社已按游客提供的线索,通过户籍部门找到了老人的妹妹。当兄妹在饭店会面时,相拥喜极流涕,场面十分动人。他们一再感谢全陪和北京地接旅行社。然而,第二天早晨,老人将他妹妹带上了旅游车,地陪以为是领队同意的,而领队则以为是中方导游人员同意的。相互一问,原来谁都没有同意,但都感到很为难,因为兄妹已30多年不通音讯,多相聚一些时间无可厚非。但是最后,地陪还是上前为难地告诉老年游客,他的妹妹不能随团活动,否则费用不好解决。老人却说:“门票我买,至于吃饭,大家挤一挤就行,以前饭菜总吃不完,所以多一人少一人没有关系。”地陪无奈,只得撒谎,说其他旅游者有意见。老人很不高兴地让妹妹下了车,自己也下了车,此后两天没有随团活动。 从此,他与旅游团其他成员的关系一直处不好,还写了投诉书,说地陪不近人情。 老人希望有更多的时间与妹妹相聚,确实无可厚非,但正确的做法应是()。
A. 提出申请,请地陪征得领队同意
B. 与领队打招呼,路上该花钱时就付钱
C. 让妹妹出示证件,办理手续,交纳费用
D. 与导游人员商量,说明钱不多,要求照顾
E. 征求团队成员的意见,请大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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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4642㎡,地上10层,地下2层(地下水位-2.0m)。主体结构为非预应力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柱网为9m×9m,局部柱距为6m),抗震设防烈度7度。梁、柱受力钢筋为HRB335。结构主体地下室外墙采用P8防水混凝土浇筑,墙厚250mm,钢筋净距60mm,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一、二层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以上各层柱为C30。 情形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进场的一批水泥经检验其初凝时间不符合要求,另外由于工期要求很紧,地下室外墙施工不得不在气温只有-3℃时进行。 情形2:钢筋工程施工时,发现梁、柱钢筋的接头采用挤压连接,有位于梁、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情况。在现场留取接头试件样本时,是以同一层每600个为一验收批,并按规定抽取试件样本进行合格性检验。 情形3:结构主体地下室外墙防水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现场对粗骨料的最大粒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40mm。 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相应小题选项,其中判断题二选一(A、B选项),单选题四选一(A、B、C、D选项),多选题四选二或三(A、B、C、D选项)。不选、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地下室外墙混凝土施工不宜使用的外加剂是()。
A. 引气剂
B. 缓凝剂
C. 早强剂
D. 减水剂
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1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017年2月,有限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 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2017年3月,甲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国有独资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以投资管理服务折价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设备钢架吊装和工艺设备吊装两项工作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按该进度计划进场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图纸,致使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塔机按原计划进场,调整进度计划,保证该项目按原计划工期完工。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将工艺设备调整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3天,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如下,但建设单位没有全部认可。 (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天,增加赶工费10000元。 (2)塔机闲置10天损失费:1600元/天(含运行费300元/天)×10天=16000元。 (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 设备、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有何要求?
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税率17%,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经过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1.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11.7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2.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价值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3.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赔偿是35万元。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350000 贷:预计负债350000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做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