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和B是两家计算机软件设计公司。它们独自开发并销售自己的文字处理软件并各自拥有规模较大的销售部门。尽管它们都试图在文字处理软件领域开发出一个强大的市场,但是二者各自仅仅获得了约10%的市场份额,两者都不是在文字处理软件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另外两个厂商的主要竞争对手。A和B发现,根据它们在设计技术方面的互补空间,它们能够共同研发出更受市场欢迎的文字处理程序,这种文字处理程序是这两家厂商任何一方单独生产不出来的。A和B成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命名为WORD-FIRM,共同进行一种新的文字处理程序的开发和营销。双方约定平等地分配费用和利润。A和B都向WORD-FIRM投入了在文字处理程序方面拥有经验的程序开发员。 问:A和B成立合资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请说明分析这一问题的思路(譬如应该适用的分析原则、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可能的分析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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