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发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远洋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06年6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并设立了董事会。2007年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③增选戊为公司董事,3年前戊曾因挪用公司财产被判刑6个月。 ④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3)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4)远洋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三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5)指出本题董事会签字存档有无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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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分)(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说明理由。(2分)(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分)(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3分)(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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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1 月,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四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王一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王二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三以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王四以货币出资 4 万元;(2)王一、王二、王三、王四按 2: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3)由王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王一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青岛农农电商服务公司。(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2017 年 5 月,王一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 A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伙人王二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王三、王四商量后,即向 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人王一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力。(2)2017 年 9 月,合伙人王四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未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7 年 10 月合伙人王四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王五新入伙,王五出资 4 万元。2018 年 2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王四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王一、王二、王三、王五及退伙人王四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四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五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王一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18 年 3 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 C 公司提供担保。(4)2018 年 4 月,合伙人王二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D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D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王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合伙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分)2. 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3分)3. 王一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分)4.王四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王四向 A 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王四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分)5. 王五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分)6. 王一聘任 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分)7. 合伙人王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王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分)8. 合伙人王四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当符合哪些条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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